对于受到限制
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而言,经过
缓期执行的结束之后,如果被减为无期
徒刑的话,他们的最低
执行期限必须达到二十五年;
而如果宣布将其改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实施起来也不得低于二十年的时间。
这项限制减刑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曾经被判过死刑缓期执行并且属于
累犯的罪犯,同时还包括那些因为涉及到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抢劫罪、
绑架罪、
放火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是具有组织性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