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与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
办理离婚事宜时,通常情况需要采取提
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若其中尚未入狱的配偶希望
提出离婚请求,则需要前往其另一半正在服刑的地方的法院提起
诉讼。当启动
诉讼程序之后,倘若被告方同意
离婚且对
子女抚养权及
财产分配无异议,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此时法院便无需进行
公开审理,而是可以选择直接赴服刑地点进行调解,进而尽快结束案件,并制作出调解书。值得注意的是,调解书和
判决书的
法律效力大致相同。倘若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工作人员将与该服刑人员所在监狱的相关管理官员沟通协商,在妥善解决开庭地点和时间等具体事宜后,前往被告服刑地点的监狱进行公开审理,最终裁决离婚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