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个人名下的存款是在
结婚前所积蓄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这些存款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而是应明确认定为是存款方在婚前的
个人财产。然而若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积累的资产,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通常将其划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但是若被存入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原本即是属于以下所述范围内的个人财产的话,那么这类存款仍应该视作是
夫妻共同财产,而变为存款方的个人财物:第一,由于一方遭受
人身伤害而依法得到的
补偿金或
赔偿金;第二,
遗嘱中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第三,其它应认定为仅属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