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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两方均需履行到期债务且该债务并无顺序之分时,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同步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履行请求前,此方有权予以拒绝;若现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此请求的履行并不符合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那么此方向另一方提出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可被拒绝。
二、关于先履行抗辩权:两方之间的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之时,首先应行履行的一方如未能按期履行,则阁下有权利直接拒绝对方的再次履行请求。同样地,首先履行一方如对已履行的部分存在违约行为,则后履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关于不安抗辩权:对于行使这一抗辩权,其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表现为中止履行相关责任。换言之,应先承担债务义务的一方,只要能明确掌握到对方确有以下任何一条证据时,便可暂停履行自身的相关义务:1.企业的经营状况显著下滑;2.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以避债;3.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债务的能力;4.失去商业信誉等其它可能性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而在进入到了第二阶段之后,若对应的当事人按照上述法律条款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应该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原来停止履行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该项义务。然而,要是终止履行后,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并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的,那么原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依法解除与该对方的合同。
综上所述,我国在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时主要涵盖了以上我们提到的三大抗辩权类型,每种抗辩权涉及的具体情景以及在行使后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将会有所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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