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争议解决程序中异议期限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首先,在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示后的第四至第六个月内有提出异议的机会;然后,在异议正式提交后,商标局会在公告落款日期开始的十二个月内对此做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但是对于特殊情形可以适当延长六个月的审理时间;再次,如果某企业或个人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断表示反对,那么他们有权自接到通知之日算起的十五天之内提起复审请求,同样地,若遇到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将复审延长六个月.《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