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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4-07 11:30:03 已帮助21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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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1.如果在贪污犯罪中,赃款赃物能够被全部或大部分成功追缴,那么这通常被认为是必然要加以考量的从轻处罚的条件之一。
2.对于受贿犯罪来说,尽管赃款赃物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追缴,但是据具体情况仍有可能进行酌情从轻处罚处理。
3.若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或朋友主动向检察机关或法院上交赃款赃物,或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追缴赃款赃物,那么在判决时,应将这种情况与案件侦查人员依职权擅自追缴赃款赃物区分开来。
4.当职务犯罪案件得以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或朋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司法机关及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所挽回的经济损失,抑或由于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这些都不会被扣减惩罚,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5.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倘若单位经过集体决议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自愿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或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坦白单位所有犯罪行为的话,应当也被认作是单位自首的行为。
对于那些单位没有自首,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所了解到的犯罪事实的,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对该直接责任人认定为自首。
如果单位确实没有自首,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所知晓的犯罪事实的,在此种情况之下,对这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被认定为自首人士。
6.set对于那些具备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而言,当案件在侦查过程被移交至下一环节时,办案机关应当对此作出充分的阐述,同时将相关的证据材料与犯罪分子一同移交给下一个流程。
7.对于那些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据相关犯罪的实际内容、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伤害程度,再加上他们自愿投案的动机、投案阶段、客观环境变化,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其在悔罪表现方面的一些细节,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依法来判断是否应当从轻、减轻甚至是取消刑事责任,以及在从轻、减轻处罚的范围内进行判定。《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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