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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人一般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在法律实践中,当特定情形下债务人必须履行到期债务但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接收债务或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失去联系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债务难以履行时,法律规定了一种替代方式,即提存制度。此项制度明确指出,债务人可以选择将本应履行给债权人的标的物提交至相关管理机构,以此取代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提存人也就是债务人无疑成为这一特殊程序中的关键角色。《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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