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伉俪之间因情感问题长期分离已达整两年之久,此时向法院提交
离婚申请,通常情况下都会获得判决
离婚的结果。然而,在法院判定夫妻是否确实分离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特定前提条件:首先,夫妻间的
分居现象应当包含因情感破裂而导致的非共
同居住期间以及拒绝执行夫妇之间的法定权益,甚至终止了正常的夫妻生活。当然,上述实际状况必须以真实可靠的
证据来予以证明,或者得到对方
当事人的认可。若是单纯凭借一方另行租赁房屋的
租赁合同,或者虽然夫妇双方仍旧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之下,但是一套房屋之内的具体情况难以清晰分辨,例如是否同时共享一张床铺等等,那么院方也无法轻易将此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居行为。其次,夫妻分居的根本原因必须归结于情感裂痕。因此,在此过程中,必须整理搜集到的相关证据并使法院最终确认婚姻关系中的情感冲突问题的确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婚姻的稳定
存续,这样才能对离婚请求进行合法有效的审批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