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那些由人
民法院裁定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他们在服刑过程中,倘若能够严格尊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同时显示出真诚的悔过之意,甚至有可观的
立功纪录,都可能获得
减刑处理。经过有效的减刑之后,他们的
刑罚将从无期徒刑转换为
有期徒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