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拘留者的拘禁期已满时,他们有权利申请保释。
保释制度,即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调查、控诉以及审判机构对于没有被执行正式拘禁之刑事被告人,为了预防其逃脱调查、控诉与审判,往往命令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递交附带保证书,以此确保其随时接受召唤。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便可向司法机构申请获得保释:
(1)可能面临被判处罚金、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2)如果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保释不会对社区产生重大危害的嫌疑人;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不妨碍社会及家庭公共安全的情况也可以获得保释机会;
(4)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其案件的法律期限,且至今仍未能得到公正判决的时候,可以申请保释等待审理。
保释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掌握。
所以说,当被拘留者的拘禁期已满之时,他们有权利申请保释等待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