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严格评审与验收合格之后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可投入实际使用。而针对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始验收工作,其基本要求如下:一,需完全符合既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及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二,须保有保存完整的各类技术档案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三,需要提交工程中主要用于建筑的材料、构建配件及设备相关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则需要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所在单位分别出具各自代表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最后,还应要求施工单位签署具体详尽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