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的步骤如下:
(1)工程顺利完成之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经过精心制作的竣工报告,以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对于已经实施监理制度的项目,竣工报告必须得到总监理工程师亲自手书并签署意见后方能生效。
(2)建筑单位在接收到上述竣工报告以后,若发现其各项指标均满足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与标准,则将组织由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知名人士所组成的验收小组,尽心策划一份全面且详实的验收方案。
(3)建筑单位有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的7个工作日之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负责监管这项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详细告知验收的具体日期、地点以及验收组的成员名单。
(4)最后,建筑单位将主导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所有工作环节。《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