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结之时,配偶一方并没有权利要求对另一方在婚前行径中获取的物品或资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属于
私人财产范畴,且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对方无权自行决定进行分割处理。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婚前行径中所获得的财产在婚姻终结之际也并非不可转让予对方。所谓
婚前财产,即指在正式缔
结婚姻契约之前,由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独立取得的所有财产。无论是流动资产,抑或是固定不动的财产;是实体性的财产形态,还是无形的
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只要其取得方式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即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