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种情况下的各类
证据均无法单独依靠自身成为确认案件真相的依据:第一,由于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他们提供的证词可能与其本身的年龄和智商水平不符;第二,来自与某一
起诉方或者他们的
代理人存在
利益冲突的
证人的
证言往往缺乏公信力;第三,对于存有疑点且未经核实的视听媒介资料,即使其内容真实仍不可采信为证据;第四,对于已经无法与原始材料进行比对的
复印件或复制件,即便其外观形态完整也不再具有证明力;最后一个是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却没有出席庭审的证人所做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