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基于同一
罪名的坦白行为,亦将被认定为余罪
自首。
具体来说,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手段进行调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目前正处在监狱服刑期内的罪犯,如果能够如实招供并揭示
司法机关尚未知悉的其个人其它相关
犯罪行为,那么这样的情况便可以视为自首。
所谓“其它罪行”,是指相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
犯罪事实而言。
而放宽自首的具体法律规定,旨在鼓励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尽早、积极地、全方位地就自身余下的犯罪行为展开坦白,以此节省司法的各项耗费,尤其是在调查取证环节上的诸多消耗。《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