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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同种罪行的成立余罪自首吗

同样基于同一罪名的坦白行为,亦将被认定为余罪自首
具体来说,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手段进行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目前正处在监狱服刑期内的罪犯,如果能够如实招供并揭示司法机关尚未知悉的其个人其它相关犯罪行为,那么这样的情况便可以视为自首。
所谓“其它罪行”,是指相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而言。
而放宽自首的具体法律规定,旨在鼓励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尽早、积极地、全方位地就自身余下的犯罪行为展开坦白,以此节省司法的各项耗费,尤其是在调查取证环节上的诸多消耗。《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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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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