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遗嘱人均位数次订立了众多遗嘱,在这些遗嘱之中若包含了公证遗嘱,那么应优先采纳经过公证程序确认的遗嘱为最终决定性遗嘱,这是因为相比于其它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所具备的法律效力显然更为优越;另一方面,若不存在任何经过公证的遗嘱,则应当以最新的一份遗嘱作为最终决策依据;再次假设遗嘱人曾经多次进行过公证遗嘱,那么依然应遵循以最新一次设立的公证遗嘱为主导的原则来进行裁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