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行政复议所需的必要手续包括:若您选择以
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可采用当面提交、邮件传递或传真的方式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撰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必须包含以下关键信息: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以及
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的准确名称;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详细陈述申请行政复议所涉及的主要事实与理由等重要内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
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