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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怎么进行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重要法律文件,针对恶意透支行为做出了详尽且明确的界定,明确指出恶意透支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况:
首先是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大肆透支,导致无法偿还的情况;
其次是任意挥霍透支的资金以至于无法让这些资金得到合理回归的情况;
再次是在透支之后逃之夭夭或改变联系方式,故意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的情况;
接下来是将透支资金抽逃、私自转移,甚至隐藏财产等手段,目的在于逃避债务还款的情况;
再者是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最后是利用其他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拒绝归还给对方的情况。
2、同样的,该《解释》对于“恶意透支”这一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所谓“恶意透支”,就是指持有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来进行透支,而且是经过发卡银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之后仍然超过三个月的时间都未予归还的,这种行为被定义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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