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同原车主
身份证及其交易发票等文件的
复印件,同时备齐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前往运输管理处,进行相应的转籍手续办理之后再重新提交申请即可。以下是详细的操作步骤:首先,应对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次,运输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以后,会向经营者出具相关证明,对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实行回收,并且将车辆的变动情况记录在车辆管理档案之中。第三步,若车辆在转籍过程中涉及不同的辖区范围内,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向车辆转入地的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最后,车辆转籍或更名之后,欲继续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话,车辆的新的所有权人必须凭货运车辆转籍、更名的证明文件及车辆档案资料,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再次
递交申请以获取新的营运证件。在办理车辆营运证
过户业务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登记表格;2、转让申请书,3、车辆技术等级评价报告表;4、
机动车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车主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执照、职业技能证书等的复印件;7、购买车辆交易
税费的发票复印件(须附带原件供审查);8、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9、
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须附带原件供审查);10、原有的道路运输证;1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上为办理车辆营运证转让所需提供的全部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