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普通的限制方面,首要的要求是对
商标的限制。已被认证或者获得赞誉的知名商标,其包含的内容应当被严格固定下来,不可任意扩张或是改动。另外,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限制上,知名商标同确认后所使用的商品或是服务项目之间具有稳定性,不得轻易地扩张商品或服务的范畴。
其次,我们来谈论特殊的限制:第一点,根据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的准则和
商标权作为
私人财产的属性,
执法机关不能设定条件阻止或制止商标的转让或者许可;第二点,针对由于
商标注册人经营失误导致名气显著下降的知名商标,将商标权利转移以实现其潜在的价值,这种方式应该得到积极的倡导和推广。《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