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
变造、出售或者购买国家机关所有的遗失、无效、废除的印章、证件,以及非法复制、使用足以证明其身份的国家机关在形式或实质上有效的公文、证明文件等,均属构成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要特征。这些
犯罪行为往往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及公民人身
财产权益。因此,对这类行为加以规制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
在构成此罪的四大要素中:第一,
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和印章;第二,客观方面需有伪造、变造、出售或者购买的行为;第三,
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已经成年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
行为人;最后,犯罪心态必须完全出自直接故意,而非
间接故意或过失。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故意和过失并非构成此罪之要素,这也充分体现了
刑法规定的确定性与准确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