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裂痕的体现主要包括多个方面:
首先,当夫妻双方尚未完成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却与他人再婚或者存在着已婚身份却与他异性共同生活的情况时,情感矛盾就会初露端倪;
其次,对于子女、伴侣等家庭关系成员施以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存在严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都会使夫妻间的亲情关系受到极大破坏;
第三,如有沉溺于赌博活动、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并且持续不断地重复这些行为的话,无疑将进一步加深夫妻之间的嫌隙;
最后就是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分歧并分居超过两年时间,这种长期的离别状况必然导致彼此感情的疏远。
此外,夫妻间还有可能出现其它的变故致使两人情感裂痕日益深远。
倘若在此情形之下的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那么他们既可选择由有关部门介入调停,进行深入沟通,努力挽回感情,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处理这类离婚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工作;
若此过程中夫妻双方的情绪已无法挽救,调解已鲜有成效,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批准解除这对夫妇的婚姻关系。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夫妻其中一人被宣布为失踪人口,根据法律规定,另一方可即时寻求人民法院提请离婚,而且这样的申请通常都会获得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