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并非绝对如此。在交通
意外事件中,只要
医疗费用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要求,并且属于保障范围内,那么理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具体来说,当
机动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涉及到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框架内对其进行补偿,如若仍存在不足部分,需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一)若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且
责任人存在过失,应当由过错方独自承担所有赔偿义务;然而,如果双方皆存在过失,则按照各自过失程度进行相应的分摊责任。(二)若是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则机动车需要负起全部赔偿责任;若有
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严重性,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义务。(三)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导致,那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接下来,还有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随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一)
行为人尚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酗酒驾驶;(二)保险机动车在
盗窃、
抢劫期间发生事故;(三)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