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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里面财产损失怎么算

王** 贵州-贵阳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28 16:09:05 493人阅读

事故责任认定书里面财产损失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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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事故责任认定书仅认定事故责任,财产损失需区分不同情形计算,协商不成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法律解析: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核心作用是确定事故各方的责任归属,并不包含财产损失的具体计算。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造成财产损失的,需按不同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对于可修复的财产如车辆,损失金额以实际修复费用计算,需提供正规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作为佐证。若财产完全损毁,应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比如参考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或提供购买发票等。经营性车辆因事故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赔偿合理的停运损失,可根据停运期间和正常经营收入确定。车上物品的损失,需提供购买凭证或发票等材料确定价值。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损失金额,协商不成的,可向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若对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或赔偿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导。

2025-12-28 20: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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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不包含财产损失的计算,财产损失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确定。

1.车辆等可修复财产的损失,以实际修复费用计算,需提供正规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作为佐证。

2.财产完全损毁时,损失按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可参考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购买发票等材料确定。

3.经营性车辆因事故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赔偿合理停运损失,可根据停运期间和正常经营收入来计算。

4.车上物品的损失,需依据购买凭证、发票等材料确定具体价值。

5.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损失金额,若协商不成,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025-12-28 18:3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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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不包含财产损失的计算内容,财产损失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2)车辆等可修复财产的损失,以实际修复费用为计算依据,需提供正规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作为佐证材料。

(3)财产完全损毁时,损失按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可参考同类物品市场价格、购买发票等确定价值。

(4)经营性车辆因事故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赔偿合理停运损失,该损失可结合停运期间和正常经营收入计算。

(5)车上物品的损失,需通过购买凭证、发票等材料确定具体价值。

(6)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协商不成的,可向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以确定损失。

提醒:
财产损失计算需保留维修发票、购买凭证等相关证据,协商不成时及时申请专业评估,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充分保障。

2025-12-28 17:4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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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等可修复财产的损失计算。以修复费用作为损失金额,需持有正规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作为佐证材料。

(二)完全损毁财产的损失计算。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可参考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或提供购买发票。

(三)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因事故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赔偿合理停运损失,可根据停运期间和日常经营收入计算。

(四)车上物品损失的计算。需提供购买凭证或发票确定物品价值。

(五)损失金额的确定途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损失金额,协商不成时,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025-12-28 17: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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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仅负责认定事故各方责任,不包含财产损失的计算内容,财产损失需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可修复的车辆等财产,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需提供正规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佐证;完全损毁的财产,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例如参考同类物品市价或购买凭证。

经营性车辆因事故无法开展经营的,应赔偿合理停运损失,可结合停运时长与经营收入核算;车上物品损失需凭购买凭证或发票确定价值,双方可协商损失金额,协商不成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2025-12-28 17:16:25 回复

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甲方全责,只写甲方保险公司赔偿甲方车损,保险公司赔偿乙方损失后,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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