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监外执行制度的过程中,若犯人再度触犯法律并被收监羁押,则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刑期与新增刑事处罚判决中的刑期应合并进行计算和执行。如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已经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犯人需再次进行收监措施时,应由人民法院经审慎考虑后作出相应决定,并向相关的公安机关、监狱或其它执行机构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件以确保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些原本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要求的罪犯,却通过行贿等不当手段得以暂予监外执行,那么他们在监狱以外执行的时间便不能算作有效的服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