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婚姻登记而生育的家庭,其新生儿户口在婴儿诞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可由户主本人或户主亲属、监护人、寄养人或者邻近居民,向婴儿常住地区总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登记注册。
若发现弃婴或被遗弃儿童,则应由收养人或育婴组织向相关户籍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入籍手续。
同时,非婚生子女生而具有与合法夫妻所生子女同等的权益地位,任何人均不得对其有所歧視。
关于此类家庭为其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所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我们总结如下:
首先,须提交详细明确的入户申请书;
其次,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作为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并无需提供结婚证明文件);
第三,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以及其副本的复印件(对于非婚生的子女,必须有亲子鉴定证明书,该证书须经过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方能取得);
第四,孩子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居住社区(村庄)委员会所开具的证明或是派出所责任区域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后出具的证明(需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用作确认);
最后,如果孩子父母其中一方属于外省市户口,那么在该方所属的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应开具有关孩子尚未落户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