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在此过程中有无越权行为或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作出
行政行为时所依循的法律条款等等因素。依照我国现行《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也没有公开公布该项决定,这样严重违犯了
法规制度的行为,都应该视为规范性文件的不合法性表现之一。《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增加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