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机动车与电动车辆之问的交通事故中,确认每起事件的具体责任归属应以交通警察部门提供的相应
交通事故认定为依据来进行。在这其中,我们遵循以下的责任判定原则:当由于一方
当事人的违反准则行为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件时,该当事人将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是因为两个或更多当事人的
违规行为共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则根据这些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各自过错的严重性,这些当事人将按照比例共同分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若是在每个人都没有犯错的情况下,这场路途交通事故属于
意外事件的话,那就需要所有人都不被追究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