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前由某一方全额
出资购置且仅登记于单方面姓名的物业,应被视为
私人财产,而非
共同财产。因此,在
离婚之时,配偶一方并无权利对此部分财产作出分配。换句话说,
婚前财产将独立于每一个个体,无论婚否,都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然而,也存在另外一种特殊情况,即在
结婚正式成立之前,由男女任一方单独付款购置,在婚后才共同登记于两个人的名下。在此情况下,若在
婚前买房婚后增加其他所有者姓名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夫妻间对各自婚前提交财产归属问题的再次确认和理解,故应当视作
夫妻共有财产。对于
产权证上已经登记了对方姓名的物业,尽管另一方拥有产权份额,但是在实际分割时,并不一定会得到整个所有权的二分之一。在涉及到具体的分割方案时,如有相应的协议则遵照该协议执行;如无协议,还需结合各方面的考虑因素,包括各方对该处房地产所做出的贡献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