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被许可方有需延长其已依法获取之行政许可之
有效期限的需求,则行政部门应依据被许可方的相应申请,在该行政许可的
有效期届满前提交是否批准延续的裁决;若未能在此期间内完成决策的,则可视其为已经获得了批准予以延续。《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