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律规定不能因为血缘关系的必然联系就将他们的权益等同对待。这里的“父债”指的是父亲作为个体与第三方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本质和性质上应与其子女没有直接关联性。然而,在涉及到继承问题时,继承人(即子女)需要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若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无法完全用以清偿债务,则对于剩余的债务部分无关继承人之责。但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则无需再为父亲的债务负责。反之,若自愿决定替父亲偿还债务,那么他应该在自己的承诺范围内履行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