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包含之多种类型,针对各
类别相关之登记手续则需涉及不同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办理不动产
抵押登记方面,其所涉及到几个主要部门及办理流程如下:
首先,针对无地面固定附着物的
土地使用权设定
抵押者,应向负责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其次,若
抵押物为市县范围内的房地产或乡村(镇)、行业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结构时,则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再者,如抵押物为森林树木等林木资源,则应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请求;
最后,如您需要对空中器皿、船舶、
机动车辆实施抵押,则需向所属交通工具的登记部门
递交申请。
另外,对于企业所拥有的现有或未来可能获得的生产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设定的抵押而言,称之为“浮动抵押”,针对此类情况,企业须前往位于抵押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注册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