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未能偿还所欠款项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多种途径以保障自身利益得以实现,如协商、调解及诉讼等方式,亦可寻求司法机关权威性的支付命令。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关注所涉法律程序的时限要求,即诉讼时效。至于支付命令的具体适用范围及申请流程,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予以金钱或具有价值的证券还款,只要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便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两个条件分别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有效送至债务人手中,使其知晓自身应履行的债务义务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抗辩。若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长达十五天内仍未完全偿还债务,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形式的书面异议,此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此外,出借人同样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在此情况下,出借人必须注重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如果逾期超过三年,人民法院则可能无法接手处理此事,进而导致出借人丧失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