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正式
离婚手续办理后的三十日内,倘若未按照约定出席注册机关,尔后将会被视作自动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若在冷静期期满后,双方仍有意愿
离婚,可以选择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或是通过
司法途径采取
起诉离婚之方式。自实施离婚冷静期以来,在冷静期限满之时,离婚夫妇需亲临注册机关申领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