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款支付的房屋补偿费用被定位在补偿已经开发完毕的房屋所有者因损失产生的费用上,按照被拆商店主房屋的结构及可折旧状况进行精细的估算,使用平方米这个特殊单位以单价形式呈现。
2.周转补偿费用是为了弥补那些在面临
建筑工程而需要临时居住或者寻找暂时居住场所过程中受到阻碍的房主们,根据他们的临时居住环境来确定相应的
补偿金额,以及对于被
拆迁房屋户主人口数量的每月补贴。
3.奖励性整改费用则是为了激励那些在拆除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未主动提出放弃部分权益要求的居民主动搬迁到城市外围地区或者
拆迁安置住宅区,拆迁房屋所需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标准,皆由当地市政府在参考地方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基础上制定,并将其设定为
房屋拆迁赔偿金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