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
扶养人无法承担除劳动之外的生活开销时所涉及到的
抚养期限问题,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应以二十年作为上限进行计算。
具体而言,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数额的衡量将取决于其扶养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同时参考受诉法院所归属地的当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予以确定。
若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则抚养期限需计算直至他们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若被扶养人无法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且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则同样只能以二十年作为抚养期限上限。
然而,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群,年龄每增长一岁,抚养期限便会相应地减少一岁,直至到达法定的七十五周岁为止;
经过特殊规制后,这部分人群的抚养期限将会按照五年来进行计算。
被扶养人
家属为多人的情况下,年
赔偿金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总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
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