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之进行的impart措施,也同样地需要在告知
债务人之后,才能真正对债务人生效。然而对于
债权人选用何种途径通知债务人这一方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及限制。通常来说,我们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它形式进行,其中最安全且有证可查的方式当然是
书面形式;在某些特殊的环境下,公告也可能成为最好的选择。公告其实就是一种实际存在的推定,同时它附带了法律层面的强有力的约束,即经过一定的时期,便可以直接认定为债务人都已收到了
债权转让的通知。为了切实维护债务人的权益,在考虑采用公告这种通知方式时,需要严格控制以及谨慎使用,一般只有在面对大量债务人或不清楚债务人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无法通过传统的通信方式与他们取得联系等特殊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此种方法来传达信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