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事故的
责任认定,是需要依据
公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参与事故的驾驶人员或车辆所有者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展示出的行为及他们的错误性质和严重程度来予以明确的。具体如下述:(一)如果有任何一方的驾驶人员或车辆所有者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犯下过错,这将会导致他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若有两方甚至超过两方的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犯有过错,那么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会被分别归为
主要责任方,同等责任方还有次要责任方;(三)若各方都没有产生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就被视为是
交通意外事故,由此各方都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某一方的当事人是故意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则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如果
犯罪分子通过
窃取他人
机动车进行驾驶并最终导致了交通事故,那么赔付责任将由
盗窃之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
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
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