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关押在
拘留所的人所能够接受他人赠送物资的情况,相关法律
法规是有所规定的。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
羁押者的亲属们只能向其寄送日常生活所需的必需品以及学习书籍等,这些物品必须经过狱警严格审查,只有符合规定并被批准通过的才可被接收并给予详细记录和妥善处理;送给被羁押者的现金则需要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当被羁押者遇到正当用途时便能够提取使用;当然,一些被我馆禁止的特别物品将随时进行或者在经过登记之后被果断退还给送件人。《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
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