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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2015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2024-04-05 13:05:06 已帮助24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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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在(三)款中,我们所讨论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如下具体场景:
首先是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擅自使用;
其次是欺骗别人获得其信用卡并予以滥用;
再次是通过盗窃、收购、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的相关资料及信息,然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硬件等途径进行不当使用;
最后,还有其他不同形式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关于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发卡行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和界定:
即持卡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额度限定或期限,而且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了3个月仍然未予偿还,这样的行为就应当被视为“恶意透支”。
对于何种情形可被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需要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列举的6种情形中的任意一项:
1.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却大量透支,未按期归还给发卡行;
2.无视金额大小地肆意挥霍透支的钱财,无法及时归还给发卡行;
3.透支后藏匿起来甚至更换通讯方式,试图逃避发卡银行的追讨债务
4.将透支款项抽离出账户、移动资产并藏匿,企图逃避还款义务;
5.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6.其它非法占有资金且拒绝归还的行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前述规定条件下,持卡人无法按期归还的帐户余额或者尚未缴纳的金额,并不包括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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