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条款,自
机动车在其法定检验期间长达三个周期之久仍未能进行年度检验的情况起,该车将会被视为自动达到报废状态。对于此类情况,车主有义务将机动车上交给定点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由该中介机构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车体登记、拆解、销毁等全方位操作,同时,还需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以及牌照以供注销手续办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
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