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既不付费之行为,皆属于
行政违法范畴之内,倘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很有可能涉及到
刑事犯罪层面。(1)假如有人老是以不付账的方式享受美食或是在用餐完毕后采取
暴力方式逃避支付费用,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已经触犯到了
寻衅滋事罪名。(2)作为提供食物服务的商家来说,他们对所提供的食品有着充分且明确的
物权,并且他们还会主动去销售和处理这些商品。然而,
消费者往往基于日常生活习惯而默认他们会支付这其中的款项,以便顺利享受到这些美食。在这种情况下,商家误认为消费者会自觉支付账单,由此可能获取到了经济上的某些好处。但是在此过程中,若消费者在明明知晓自身没有足够资金的前提下,却仍然接受美食的昂贵价格,继而在离开餐厅时选择不付任何费用的话,他们便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