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大部分未成年子女年龄较小,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更高,甚至有些尚处哺乳期阶段,因此在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离婚之后,子女跟随母亲共度生活的情况占较大比例。
然而,若母亲在特殊时期,例如身患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或者尽管具备抚养条件却故意不尽养育责任等等,这种情形之下她确实无法或者不愿意承担养育职责,这时我们可以选择让子女跟随父亲度过人生相对较短的日子。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离婚家庭子女年满二周岁以上,但若夫妻两人都有意愿争夺对子女的抚养权时,那么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平等和全面的考量,并判断哪一种情况能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成长环境。
当子女的成长过程中,长期与其中一位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深厚的情感联系,那么毫无疑问,法官在裁决时应该尊重子女的意愿,让他们继续跟随这一方;
反之,假如子女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有一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过长,或者与这一方之间感情相对浓厚,同样可以成为确定子女最终归属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考虑到司法公正,对此类情况进行调解或者做出判决时,如果子女与祖父母的亲缘关系更为紧密,那么通常会作出跟随父亲生活的判决;
反之可能就会判决子女跟随着母亲生活。
当然,在所有条件相当时,这样的判决才是最为公平和合理的。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生活在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的阴影下,或存在诸如吸毒、盗窃等行为,对子女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危险时,那显然子女并不适合与之共同居住。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认真考虑,究竟是哪一方父母对子女有着更大的需求。
例如,假设其中某位已做绝育手术,且不再具备生殖功能,这意味着在没有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优先考虑由这一方来养育孩子;
再者,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拥有其他子嗣,那么法官的天平便会向这一方倾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