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案例中,是否应返还彩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判断。依照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明确表述,以下三种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法享有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其一,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虽已办理了结婚证,但并无共同生活;其二,双方已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开始共同生活;其三,婚前所给予一方财物导致另一方向生活困顿。在此基础上,如欲适用第二或第三项的法律规定,则必须设定前提条件——即男女双方均需解除现有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