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被宣告无期
徒刑的罪犯仍面临着严重的
法律制裁,然而他们依然有获得自由的可能。在狱中的惩戒生涯中,
犯罪分子若能够积极接受改造教育并展现出良好的行为品格,或者通过努力获取显著的
立功表现,将具备申请
减刑的资格。一旦符合相关条件,无期徒刑可依法减为
有期徒刑,待服完剩余徒刑,即可恢复其正常人身权利。而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
刑罚过程中,只要能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表现出真实的悔过决心或贡献明显的立功表现,都享有减刑的权利;此外,若有以下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则应予以更佳的减刑待遇:(1)成功制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2)有效举报监狱内外部的重大
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3)具有重要的科技创新成果或重大技术改革计划;(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生忘死地拯救他人生命财产;(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险情时,发挥出色的表现;以及(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它重大贡献者。《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