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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防止发包人以“挂靠”为理由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挂靠行为乃是受到法规严格禁止的不合法行径,挂靠方在未得到被挂靠者授权的情况下以其名义所签定的建设承包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为了确保企业内部管理的严格规范性,规避此类“挂靠”手段的发生,应当考虑将所谓的“挂靠人”(其中也包括工程现场的五大关键人员)纳入本公司的员工范畴,与他们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时,还需附加相应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作为补充;在整个工程项目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总承包商需要承担起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以及资金运作等核心领域进行全程管控的职责,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监管义务。《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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