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汽车撞上并且肇事者未采取任何措施并离开现场的行为,同样应当被视为
交通肇事后试图逃跑的行为。“交通事故”这一术语,通常用于描述在公共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上,由于
当事人故意或者疏忽导致的
人员伤亡及
财产损失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汽车撞击的狗本身作为财产物件遭受了损坏,因此也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若在发生碰撞后,驾驶员未能及时停车并承担责任善后,反而选择擅自逃离现场,那么无疑将被认定为主观逃脱责任,即交通肇事后试图逃避事故责任追究的行为。在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金额不足三十万元的情况,通常不符合
犯罪构成要件。
执法机关通常会对肇事者处以罚款两百至二千元人民币、驾驶证记十二分以及
行政拘留十五天以内等不同程度的惩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