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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能监视居住吗

满足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便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且有如下特殊情况或需求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在经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审查后,可以考虑实行监视居住的监管办法:(一)患有重大疾病并无法独立生活的;(二)正在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女子;(三)是无经济能力扶养的该类人群中的唯一供养者;(四)鉴于特定案情所要求,或案件处理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方式可能更适合于当前情况的;(五)如果案件特殊因素或者办理案件的周期已经用尽,且还需要使用监视居住模式采取进一步调查行动的。同样,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但是他们符合取得保释候审的相应标准,那么相关司法机构仍然可以决定给予其监督居住的权利。而这个权力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因此,按照这条法规的界定,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而且刑法刑诉法的其他条款都没有明确规定累犯一律不能进行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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