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
清算过程可分为以下两种途径:
第一种是由
出资者自行决定并实施清算;
其次,若
债权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处理
债务事宜,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请,请求其指定专门的清算人员负责
企业清算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