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所具备之
构成要件大致包含如下要点:
(一)主控罪状:
本项罪行涉及到的主要侵害客体应理解为复合性质的侵犯体系,包括了公共及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运营体制。
(二)行为性质:
对于本罪的客观方面内容予以检视时,需留意其要件中行为者必须实施通过诈骗方法实现
非法集资,且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的
违法行为。
(三)责任担负:
本罪的施行人应当被定义为一般的实体范畴,也就是说,所有年满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列入本罪的主体范畴。
(四)主观动机:
从本质上看,本罪的故意心理状态以及
非法占有的意图是
犯罪行为者在主观上所具有的,即他们希望能够将
非法聚集来的资金据为己有。
具体区别在于:
(1)侵害客体的广泛性与针对性,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对象是财产的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
而诈骗罪所侵袭的却是一种多元性的侵犯体系,即同时威胁到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
犯罪涉及面,集资诈骗罪针对的对象通常为某一特定人口群体或个体团体;
反之,诈骗罪的范围较广,对象涵盖了整个社会环境下的公众与单位资金。
(3)客观实践,尽管集资诈骗罪对外公开宣称是诈骗行为,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犯罪者通常会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对某些特定的人群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
欺诈手段;
相比之下,诈骗罪往往采取更为显著、庞大的行动规模,甚至借助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并以高额回报、高息率作为诱饵,以此引诱更多的受众或单位陷入圈套。
(4)涉及金额的差异,集资诈骗罪的
涉案金额普遍低于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这也是导致两罪
起刑点存在明显差别最直接的原因之一,集资诈骗罪的起刑点普遍低于诈骗罪。
(5)犯罪承载体,集资诈骗罪的
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属于单一的实体范围;
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包括自然人,也可涵盖各类单位,属于多元化的实体范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